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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前畲族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总承包(EPC)的第1次补充
发布日期: 2017/7/4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司前畲族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总承包

(EPC)补充说明一

 

致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第12页第2.3条规定,招标人有权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鉴此,我们发布本补充说明一。本补充说明一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本补充说明一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说明为准。

一、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页“备注中”第5点内容更改为:开标截止时间前应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携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委托代理人本人携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二)授权委托书参加。以上人员均需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开标前核验备用,无以上资料或迟到的均拒收”。

二、招标文件第12页技术标的第(4)点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121页和第(5)点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122页内容有更改,表格附后......

三、招标文件第127页投标函内容有更改表格附后......

四、招标文件中原定于2017年070609:00开标的司前畲族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总承包(EPC)开标时间顺延至2017年072009:00:00投标保证金顺延至2017年071909:00:00

五、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采用:网上银行转账、电汇、汇票或银行保函。

六、本工程技术标采用暗标编写的方式,其内容不得有任何泄漏投标人名称及有关人员的一切信息,技术标所有内容采用A4纸打印,所有内容采用四号宋体字,编上页码(页码采用五号宋体字),技术标封面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不得变动。

七、本工程的技术标、资格审查标、资信标、商务标、证书原件(含电子光盘)分别密封在标函袋内,贴上各自标书封条,标函封袋上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或其它可能泄露投标单位情况的文字或标志,然后装入统一的标箱内。统一采用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制的标函袋和标箱,标函袋和标箱请到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科申请领取,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的标函袋和标箱,否则拒收。

 

如有疑问,请致电0577-67573081/139589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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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司前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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