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招标代理费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以中标(成交)价计算,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服务类标准收取,不足6000元的,按照60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