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泰顺县司法局
项目名称: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泰顺县人民调解服务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600000
单位: 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泰顺县人民调解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60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1. 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规定的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2. 人民调解服务特殊性决定的根据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调解,且调解成功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委会的公章才可生效,故只有专业人民调解机构具有承接该服务的能力。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本区环境、具体情况和特点,泰顺县人民调解员协会及下属团体长期处理本县调解工作。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泰顺县人民调解员协会为承接该项目的唯一合适主体。故此我局特申请对此次人民调解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服务方式,从购买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考虑,购买合同为每一年一签。 根据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泰顺县司法局拟向泰顺县人民调解员协会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主要从事泰顺县医疗纠纷调解、泰顺县信访类纠纷调解、泰顺县多元矛盾化解、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泰顺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泰顺县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及诉前调解等,提供相应人民调解服务。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泰顺县人民调解协会
地址:泰顺县城关北大街132号
三、公示期限
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泰顺县司法局
联 系人:饶海美
联系电话:13989730089
传 真: /
地 址:泰顺县罗阳镇北大街132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浙江省泰顺县财政局
联 系人: 董女士
监管部门电话:0577-67588502
传 真: 0577-67595160
地 址: 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48号
六、附件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及签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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