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县寿泰溪罗阳镇罗阳溪段治理工程
招标文件答疑
致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2.2、第2.3款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鉴此,我们发布本答疑文件。本答疑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文件为准。
(一)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款中第⑤业绩是否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或园林专业负责人业绩均可?
答: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和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则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如分别提供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的项目负责人一名,具有园林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园林专业负责人一名,则提供园林专业负责人的业绩。
(二)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款中第⑤业绩能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但是项目未完工可以吗?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业绩要求:在2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相关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1个及以上项目。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款中第⑤业绩证明所提供的主管部门认定证明是指哪里的主管部门?
答:指项目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
(四)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款中第⑤业绩是否可以是类似本项目包含园林专业,且园林专业金额在200万以上的业绩?
答:必须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类似本项目担任园林专业负责人,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可以作为业绩。
泰顺县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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